浙江台州市椒江区法院日前审理一起使用工业染料染色后销售*花鱼的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元。由于被告人是水产品销售商,法院同时判令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职业。
*花鱼是东海特色鱼类,色泽金*。王某案发前系菜场水产摊贩。年7月,她看到路边摊贩在给*花鱼染色,染色后的鱼颜色鲜亮许多。经与摊贩交流,王某得知用来染色的是俗称“*栀”的工业染料“碱性橙2”,并讨来剩余的少量“*栀”。
据介绍,“碱性橙2”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今年1月28日,王某在菜场摊位销售海鲜,对售卖的*花鱼用“*栀”染色,当天市场监管部门在突击检查时查获王某的“*栀”及兑水后的染液。经对王某售卖的1.千克*花鱼抽样检测,检出“碱性橙2”成分,含量为0.2毫克/千克。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责任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均会被认定构成既遂。除了刑罚,法院还会根据案情适用从业禁止令。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