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伟通讯员慕煊)浙江温州苍南某水产中介店销售的小*鱼检测出违禁药成分被罚13万,水产“中介”不服处罚提起行*诉讼,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行*诉讼案件。年4月,台州仙居县市场监督部门对其辖区内某餐饮企业进行抽检,发现该企业采购的小*鱼不合格。经调查,小*鱼是从一菜场的商贩杨某处购得,而杨某的进货渠道是温州市某水产店,该水产店是从苍南县某水产经纪人事务所处购得。几经辗转,线索被移送至苍南县市场监管部门处置。苍南县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随即对水产经纪人事务所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该所销售的两个批次的小*鱼进行抽检。经检测,两个批次小*鱼均检出含氧氟沙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13万元的行*处罚。水产经纪人事务所不服,将苍南县市场监管部门诉至平阳法院。庭审中,水产经纪人事务所称自己仅提供中介服务,代为销售其他公司的小*鱼,只是负责开单并按交易额收取中介服务费,并未对小*鱼添加氧氟沙星等药品,苍南县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应予以撤销。法院则认为,苍南县某水产经纪人事务所在经营过程中实际从事销售、开单等行为,与介绍、中介等媒介服务有明显差别。水产经纪人事务所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尽进货查验义务,故尚不足以免责。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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